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纪律管理,增强教职工劳动纪律性,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,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,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,建设高素质的教职工队伍,根据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》、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等国家法律、法规、部门规章和地方有关规定,结合学校实际,特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在编在岗和院聘的教职工。
第二章 考勤管理
第三条 全院教职工应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,端正工作态度,认真履行岗位职责,上班期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,不做严格执行请销假管理规定,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岗。考勤、纪律及请销假制度管理将纳入各处室(系、部)负责人的岗位职责范围,明确负责人管理责任,落实管理措施。
第四条 各处室(系、部)应认真做好考勤登记工作,坚持考勤管理和检查登记制度,如实记录迟到、早退、事假、病假、产假、旷工、出国(境)、进修学习等各种不在岗情况,每月月底以书面形式报组织人事部门,由组织人事部门汇总后在全校公示。
第五条 学院纪检、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将不定期联合对行政、教学等岗位人员上班情况进行抽查,及时通报考勤结果,考勤结果将作为教职工岗位津贴发放、转正、晋级、岗位聘任、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据。处室(系、部)对所属教职工违反劳动纪律隐瞒不报,一经查实将视情节给予处理。
第三章 各类假期规定
第六条 病假。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工作,须持有二级乙等以上医院加盖公章的诊断证明,方可办理请假手续。节假日期间在外地患急病住院不能按时返校上班的,应及时向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请假,返校后持二级乙等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、病历、检查报告单和建议休息天数等资料补办手续。
1. 病假期年累计在10天以内的(含10天,以内均包含该天数,下同),全额享受基本工资(含保留补贴)和绩效工资(绩效工资指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,下同)。
2. 病假期年累计在10天以上,1个月以内的,全额享受基本工资(含保留补贴)和基础性绩效工资;按天数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,计算公式:月奖励性绩效工资÷30×病假天数。
3. 病假期年累计在1至2个月以内的,全额享受基本工资(含保留补贴);全额扣发当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,基础性绩效工资按 80%发放。
4. 病假期年累计在2至6个月以内的,全额享受基本工资(含保留补贴),全额扣发当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。从第3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: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,基础性绩效工资按50%发放。
5. 病假期年累计超过6个月的,全额享受基本工资(含保留补贴);从第7个月起停发绩效工资。
6. 病假在1年以上的长期病休人员,符合病退条件的,应及时办理病退手续。
7. 在病假期间不得从事有经济收入的活动,否则停止享受病假期间的一切工资福利待遇。
第七条 事假。教职工在规定工作时间内,因办理私事请假必须提前提出申请,履行请假手续。
1. 月事假不超过1天的,全额享受基本工资(含保留补贴)和绩效工资。
2. 月累计事假在1天以上,15天之内的,全额享受基本工资(含保留补贴),绩效工资按事假实际天数扣发,计算公式为:绩效工资÷30×事假天数。
3. 月累计事假超过15天的,全额享受基本工资(含保留补贴),停发当月绩效工资,已发绩效工资在次月扣回。
4. 年累计事假在30天以上,3个月以内的,全额享受基本工资(含保留补贴),扣发当年3个月绩效工资,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,不得评选先进。
5. 年累计事假超过3个月的,停发所有工资,不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,不计算考核年限,不计算连续工龄,且学校保留追究其违约责任的权利。
第八条 婚假。教职工结婚一般给予3天的婚假;结婚对象在外地且需到外地结婚的教职工,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给予路程假,往返途中的费用自理。如有特殊情况,需要延长婚假时间,需事先向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申请并征得同意,按事假对待。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,全额享受基本工资(含保留补贴)和绩效工资。
第九条 产假。产假是符合计划生育的教职工生育子女而享受的假期。
1. 女职工生育假为158天,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;难产的,增加生育假15天;多胞胎生育的,每多生育一个婴儿,增加生育假15天;实行纯母乳喂养的,增加产假30天;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。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,享受15天产假;怀孕满4 个月流产的,享受42天产假。
2. 教职工的生育假、护理假视为出勤,全额享受基本工资(含保留补贴)和基础性绩效工资。女职工因保胎不能工作的或者生育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,按照病假的请假程序和规定执行。
3. 违反国家、省有关计划生育政策生育者,不给产假、流产假,并按有关规定处理。
第十条 探亲假。正式教职工凡工作满1年,父母、配偶均在异地,因工作需要或其它特殊原因,不能在双休日、国家法定节假日团聚的,根据学校实际,可在寒暑假期间享受探亲假待遇。
1. 探望配偶或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,每年可报销1次往返路费。
2. 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,每四年报销1次往返路费,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,在本人月基本工资 30%以内的由本人自理,超过部分由学校负担。
3. 探亲往返路费应在1年内办理报销事宜,过期不予办理。
4. 教职工配偶因公派、自费出国(境)时间超过1年的,可申请自费出国(境)探亲,假期期限以学校批准的时间为准。
5. 教职工配偶是军人的,因备战、抢险、救灾等情况,不能利用双休日、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探亲的,军人一方必须出具团以上单位的证明,另一方才能够享受探亲假。
第十一条 丧假。教职工直系亲属(父母、岳父母、公婆、配偶和子女)死亡时,可以根据具体情况,经学校批准,准许请丧假。
1. 教职工直系亲属死亡时, 给予5天的丧假, 需要本人去外地办理丧事的,可根据路程远近,另给予一定的路程假。非直系亲属死亡一般不得请假,确需请假只能作事假处理,请假须在3天以内,另给予路程假。
2. 在批准的丧假、路程假期间, 全额享受基本工资(含保留补贴)和绩效工资。丧假、路程假期间的费用全部自理。
第十二条 因公外出。经学院同意派出去专业进修、业务培训(含干训)、脱产攻读硕士及以上学位的教职工,在规定的学习时间内,其基础性津补贴和奖励性津补贴按同类同职人员的标准发放。其中,脱产攻读硕士及以上学位的教职工,其奖励性津补贴由学院按行管岗位同级人员标准发放。脱产攻读硕士学位或者专业进修者,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未按时毕(结)业,其超出时间产生的费用一律自理。超期半年内(含双休日、节假日)工资全额发放,停发基础性津补贴和奖励性津贴;超期半年后(含双休日、节假日),学院停发工资和所有津补贴,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。
第十三条 因工(公)致伤、残或患癌症等重症。病假时间可根据治疗医院提出的意见适当延长。住院期间和出院后休养期在1年以内的,全额享受基本工资(含保留补贴)和绩效工资。休养期超过1年的,根据具体情况,报学院研究决定工资及福利待遇的发放问题。病假满3年仍不能上班工作的,经有关机构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,按有关规定办理;未丧失劳动能力的,从病假期满开始按旷工处理。
第十四条 因公共流行疾病(如非典、甲型 H1N1 流感等)被隔离治疗、留验、医学观察的人员,在隔离治疗、留验、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及津补贴等福利待遇全额发放。
第四章 旷工及处理
第十五条 旷工。
一、下列情况之一者,视为旷工
1. 超过正常上班时间40分钟上班者;
2. 未按请假程序办理请假手续者;
3. 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不上班者(含院系安排的值班);
4. 超过批准假期未归或假期已满未办理续假手续者;
5. 因公外出在批准日期满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者。
二、旷工的处理
1. 月累计旷工1至2个工作日的,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。
2. 月累计旷工3至5个工作日的,扣发当月绩效工资,并给予通报批评教育。
3. 月累计旷工6至10个工作日的,扣发当月基本工资(含保留补贴)和绩效工资,视其情节轻重,给予警告、记过等纪律处分。
4. 月累计旷工11至15个工作日的,扣发当月基本工资(含保留补贴)和绩效工资,视其情节轻重,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等纪律处分。
5. 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,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,学校与其解除聘用合同,且保留追究其违约责任的权利。
第五章 请假审批权限和程序
第十六条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请假半天以内由学院分管领导审批,半天以上由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交院主要领导审批。
第十七条 学院其他人员请假一天以内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;一次性请假一天以上至三天(含双休日)以内由各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交院分管领导审批;一次性请假三天(含双休日)以上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交主要领导审批。
第十八条 请假人员完善请假手续后,应及时将假条交学院组织人事部并将复印件送所属部门留存。
第十九条 假期结束后请假人员应及时到所属部门及组织人事部销假,需申请延长假期的人员,重新履行请假手续。
第二十条 迟到、早退
迟到、早退每次扣50元。
第二十一条 学院大会、各部门会议、政治学习、组织生活、业务学习,集体活动和院系安排的值班等每次按一天计算,缺勤情况按上述相关规定执行。(一般疾病住院期间、重大疾病和工伤病人除外)。
第七章 附则
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文次日起执行,凡与本规定条款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。若国家和四川省有新规定,按新规定执行。
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。